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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物流快递服务协议
1.本协议自寄件人将快件交于仓库后成立并生效。 2.本快递服务组织将依法收寄快件,对快件将按照各国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对禁寄物品和拒绝检查的物品不予收寄。 3.寄件人不得交寄各国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状况,如快件内物品属于禁限寄物品或其它违法物品,快递服务组织有权利给予没收。导致快件被扣留,没收或罚款,由寄件人承担一切责任,给予快递服务组织造成的损失的,寄件人给予赔偿。 4.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违反规定交寄或因寄件人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5.快递组织将快件交予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字,视为送达。快件自交予收件人之日起满7日寄件人未提出送达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 6.发生空难事故、公敌入侵、政府当局、法律权限、海关或检疫所官员之行为或疏忽、暴动、罢工或其它地区性争执、民众骚乱、战争或天气所带来的危险(本公司自行判断之)、或由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事项所致之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中断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仍会尽合理之努力,尽快运送至目的地并完成送件。我们没有义务就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可能存在向您发出通知。 7.如果包裹在送达时封口无破损、且包裹仍维持其基本完整性、且收件人于收件时未发出书面损毁通知,寄件人包装并封口的包裹内的物件发生之遗失或损毁,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8.因清关手续或其它主管,政府机关规定手续所致之延误,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9.本公司不需对经由未获授权代理所托运的货件负责。 10.包裹丢失赔偿办法:在上述郑重声明基础上,若有国际快递途中出现整件丢失,由本公司负责处理。按国际运输公约《华沙公约》中有关快件业务的条款理赔:邮费的2倍但最高不超过100元进行赔偿。对于快件遗失后所引起的连带损失不予赔偿。 |